【日积跬步】西政考研5月17日

??【日积跬步】西政考研5月17日?

壹法基?

简述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

?解析

法律义务通常是指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此义务通常针对一



??【日积跬步】西政考研5月17日?

壹法基?

简述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

?解析

法律义务通常是指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者不作为,此义务通常针对一般的社会主体设立。

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义务,具体是指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特定义务。通常是根据特殊主体而设定的,如果我们将法律义务称为第一性义务,那么,法律责任就可以说是一种违反法律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联系:法律责任的产生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体对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区别:(1)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具体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2)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即法律责任是针对第一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而进行的救济、制裁;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3)法律责任的产生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体对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专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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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主犯



概念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联系
教唆犯与主犯在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主犯有可能是教峻犯。教唆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而得出,主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而得出,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概念有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区别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时候,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时候是从犯。

主犯有可能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分工分类法,可能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也可能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分类方法不一样,教唆犯只按照分工分类;主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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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侦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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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第一,客观全面原则,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时应当不偏袒地采取行动,全面调查事实真相,不得单方面追求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目标。

第二,法治原则,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侦查活动的法律规范,不得违背法律进行侦查。

第三,比例原则,侦查权的行使不得逾越必要的限度,所采取的手段与所追求的目的之间应当保持比例性原则。该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以及狭义比例原则三个方面。

第四,侵权救济原则,针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实施的违法侵权行为,受害者享有获得救济的机会。

第五,迅速及时原则,侦查机关接案后应当及时组织侦查力量,抓住战机,开展侦查活动,尽量不给犯罪分子逃跑、毁灭证据和继续犯罪的机会,尽快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第六,保守秘密原则,侦查机关不得把案情、侦查线索、方向和意图、证据材料、侦查措施或者某些诉讼参与人、侦查人员的身份以及在侦查过程中了解到的国际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向无关人员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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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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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主犯



概念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联系
教唆犯与主犯在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主犯有可能是教峻犯。教唆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而得出,主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而得出,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概念有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区别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时候,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时候是从犯。

主犯有可能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分工分类法,可能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也可能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分类方法不一样,教唆犯只按照分工分类;主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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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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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对行政法规范的价值和谨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体现行政法规范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反应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规范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其作用和意义如下:

(1)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向。

(2)指导和规范行政法规范的制定、执行、司法适用等实践活动。

(3)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完善行政法体系。当特定个案没有可供直接适用的行政法规则时,执法者或法官可以通过解释、演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处理个案。

(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及其运用,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专c?

论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2010年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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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


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市场的不完全、市场的不普遍、信息失灵、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和存在经济周期。

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法律,其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经济法自产生起就是一部限权法。经济法对私权的限制比民法对私权的限制范围更广、规模更大,这是克服市场失灵所必须的。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实现对私权进行限制,缘于国家的存在。国家是能够合法运用强制力的唯一组织,它能够合法的取走市场主体的财产而不侵犯财产权,从而拥有干预权力;它能够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说明义务而不侵犯商业秘密,从而强制性地实现信息分布的均衡;它能够对垄断企业进行强制性解散而不侵犯其经营权,从而确保竞争的市场态势等。这些是民法的功能所不及的。更重要的是,对私权的剥夺意义不仅限于私权本身,也扩展到了公权层面,因为这种制度安排直接导致了公权的增加,从而增强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克服能力;而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完全是在私法层面上进行的,其影响也没有达到公法领域。

(2)经济法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经济人是市场经济下人性的最恰当表述,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经济人的本性。一般而言,法律不应该彻底改变人的这种本性,因为对经济人偏好结构的根本性改变是不可能的,但经济法可以通过直接改变经济人的利益结构来达到干预的目的,以对环境公害这种负外部性问题的处理为例,民法的处理方式以负外部性的存在为前提的事后处理,其处理效果要受制于交易费用等因素;而经济法,通过征收环境税和排污费等途径让企业的产品价格真正反映出产品制造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从而对污染者的预算造成持续性的压力,刺激污染者重新考虑采取环境危害较小的行为。民法对排污企业的利益结构的影响是事后的,并且具有不确定性;而经济法对排污企业的利益结构的影响应其事先规定而具有确定性,环境税和排污费的征收就能直接改变企业


的利益结构,从而使企业理性的做出良性行为。

(3)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市场主体是自利性的,它一般不会主动追求公共利益。市场本身又具有“近视”的性格,它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市场在运行过程中,还会迷失方向或越轨。而国家则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它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自利和克服市场的“近视”的弱点为目的,还可能通过给市场安装虚拟“大脑”和“心脏”使市场能够有效运行。国家的这种特性是其他任何主体不可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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